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村相邻纠纷有哪些 1、通风、采光、通行等传统 相邻关系 纠纷; 2、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纠纷; 3、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 4、相邻环保纠纷; 5、相邻权利人扩张解释现行法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 二、 相邻关系的特征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 自然人 、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相邻纠纷包括通风相邻关系纠纷、采光相邻关系纠纷、 通行相邻关系 纠纷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