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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释义
    
    通说认为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间签订的,用于相互约定保持忠诚,如若一方违反,另一方则给予相应补偿或赔偿的约定。忠诚协议同彩礼一样,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例如,承诺书、保证书、“认罪书”等等,法律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那么忠诚协议的效力到底是如何呢?从早先的一些司法判例看,各地的裁判规则是不太一样的,有的法官支持,而有的法官则不支持,立法者曾在相关司法解释的草稿中添加了有关忠诚协议的条文,不过在正式稿中又予以删除,可见当时的立法者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持摇摆不定的态度。
    
    时至今日,在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依旧没有关于忠诚协议的条款,仅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倡导性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不过该条是不可诉的条款,从实践中来看,如果夫妻双方不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依据忠诚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恐怕法院会不予立案。
    既然忠诚协议没有法律规定,那么它是不是就没有效力?这个答案其实是否定的。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通过作者观察发现,越来越多法院开始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大量认定其有效的判决也开始出现。作者也倾向于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忠诚协议本身符合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精神,是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具体化,只要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的效力就不应该遭到否定。
    与此同时,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这一条也能够看出,《民法典》充分地尊重夫妻双方的自治原则,若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也没有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那么忠诚协议的内容就可以看作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应当认可其效力。
    典型案例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在之后登记结婚。在结婚后,原告先后与曹某、陈某关系暧昧,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出具悔过书。其中一份悔过书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在2009年,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是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是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后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来确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金。
    
    通过以上的判决可以看出,忠诚协议的效力是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的。不过话说回来,忠诚协议固然有效,并且能够在婚姻关系中起到约束对方的作用,但是作者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如果是以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固为目的,不见得一定要求配偶签承诺书之类的忠诚协议,毕竟与财产相比,稳定和谐的家庭和未来才是更大的利益。
    另一方面,在夫妻双方间签订的这种具有财产约定性质的协议,其效力通常是极高的,是一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非常大的文书,男女双方一旦对簿公堂,忠诚协议有很大的概率会被法官采信,其中约定的内容也会作为约束当事人的证据使用,作者也在许多的案件中深切地感受到这类文书的效力之高。因此,想要签订此类协议的人群,在下笔签字之前可要进行充分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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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