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案件审批中的分割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需考虑个案规定和地区拆迁统一证词,以实现公平合理。婚前个人房产被拆迁安置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价,则该比例为共有财产。婚前房产在父母名下,拆迁安置后登记在子女名下,需考虑装潢、违章等情况,确定是否分割。婚前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时是否有出资和产权问题,对于共有财产应考虑双方承租权利。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审批实务当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为焦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减免等相关政策,价格比商品优惠。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证词,又考虑个案的具体规定,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 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醋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 这里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注意子女在婚后对于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包括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夹住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收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 这时应当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着出资的因素,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问题。如果没有出资要考虑安置有无认可因素,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承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结语 对于离婚案件审批实务中的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需要考虑各地政策规定的统一性和个案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分割过程的公平合理。在处理婚前个人房产被拆迁安置新房的情况时,应根据房屋登记、补差价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前房产在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需考虑赠与房屋、装潢、违章问题等因素进行处理。对于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拆迁安置时,需考虑是否存在出资和产权问题,以确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或双方均有承租权利。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应兼顾政策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以确保分割过程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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