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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按照订单中选定的工作日送货造成接货人损失,应由谁负责?
释义
    星期三,王先生在某网上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打印复印机,在下订单时选的是“工作日送货”。星期六这天,快递员通知王先生收货,当天王先生出差在外地,无法收货,遂要求快递员将快件暂存两天,等到周一时再投递。但是快递员坚持说只能退货后重新下单,王先生没办法只好先退货。等王先生再次下单时,该打印复印机已经调整了价格,故王先生需要多支付100元。王先生为此投诉该网站,要求为其多支付的部分给予补偿,但一直未有回应。那么,提交订单时选定了“工作日送货”,实际却周末送货导致接货人损失的,责任应由谁负?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王先生选择了“工作日送货”,与网站形成了合同约定,那么网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订单商品送达王先生处。但是作为网站方面的快递员,其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送货义务,而选择在“非工作日”时间送货,明显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既然王先生已明确表示身在外地,不能在非工作日收货,那么快递员应该选择在约定的“工作日”时间再行送货,但是快递员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完成合同义务,反而执意将商品退回,导致王先生权益的损失。对于该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诚实守信地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义务。消费者在网购前,一定要确认网络销售商的资质、公司注册地以及详细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尽量去大型的、知名的、信用度高和有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商品。选购商品时,不能只贪图价格便宜,还要考虑卖家的信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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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