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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
释义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在政府采购中肯定是要签订相关合同的;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并且,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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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