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2012年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二、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用有何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31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
    (一)定点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实行政府采购前已进行的项目的后续扩建工程;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4: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