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生效日期是 |
释义 | 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一、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三、学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好处 如果你是一个供应商,可以了解以后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取得中标或成交;如果你是一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条例就是你的执法依据。 如果你是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你必须熟练掌握条例以更好的履行受托代理义务;如果你是一个社会群众,学习了解条例内容,可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遵循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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