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废标的原因;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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