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宝鸡养犬管理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三)已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的记录; (六)饲养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数量符合规定。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对绝育的犬只登记或年检时可以适当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 《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登记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饲养犬只。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犬只取得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三)已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的记录; (六)饲养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数量符合规定。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对绝育的犬只登记或年检时可以适当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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