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补发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厦门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受理条件及设定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满足具有管辖权、仍保持婚姻状态、持有申报材料、亲自到登记处申请的条件。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还负责办理查档服务、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法律法规等职责。涉外婚姻登记权限已下放至福州等30个市县民政局。 法律分析 一:厦门补发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申报材料;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厦门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设定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闽民事〔2015〕219号)经厅务务研究,从9月15日起,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下放至福州等30各市、县(区)民政局。 结语 根据以上要点,厦门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受理条件包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且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厦门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设定依据包括《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以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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