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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公司领导组织的团建中受伤,法院判决:不属于工伤?
释义
    阿荣为帮帮公司员工,在销售2部工作。2019年8月17日,销售4部毅总个人出资,组织部门同事前往紫荆关景区游玩;该日上午10时,阿荣在景区与同事进行漂流活动时被船桨打到门牙受伤。 
    2020年1月3日,阿荣申请工伤认定,一并提交了活动微信截图、活动过程照片、活动后请假等微信截图、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其中活动微信截图显示在名称为“销售二部”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活动安排,并在备注中提到“行动听指挥,不要随意乱跑,特殊情况跟自己队长汇报”。
    
    工伤认定
    同年1月8日,人保局向帮帮公司做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后帮帮公司向人保局提交阿荣受伤事故报告、员工须知、单位2018及2019组织团建通知、购买保险及委托第三方承包合同记录、8月16日-17日活动微信截图、保险购买记录、毅总组织8月16日至17日活动微信付款记录等材料。其中受伤事故报告显示,帮帮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该活动是公司内部同事私下组织的休闲娱乐活动,阿荣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后,人保局依次对毅总、阿荣、李总进行电话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毅总称因觉得夏天还没有一起出去玩过,同事就一起约了下,后来其他销售团队有人也加入了;活动安排是其做的,但是集体游戏这些内容现场都没有组织;阿荣参加活动的经费是其承担的,其回来后单位没有给其报销这笔费用,其也没问其他销售团队再要这个钱。
    
    集体活动中受伤
    阿荣陈述是销售2部主管李总通知参加活动,8月15日下午在开会时通知的,当时开会共9人,要求全部参加,不能请假;活动是销售部毅总组织的,当时参加活动的有38个人,销售的人基本都去了,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北京的销售经理;通知的时候是团建,所以销售都没有付钱。
    李总称活动是销售4部毅总组织的,他觉得大家好久都没一起聚过了,就组织销售部的同事去了紫荆关漂流景区;因为出行时间是周末,大家聚一次也不容易,因此其在通知的时候说希望大家都能参加;所有费用都是毅总承担的。
    同年3月4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赔偿
    笔者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上述规定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具体至本案,帮帮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此前公司组织的集体团建活动与阿荣参与的涉案活动从活动的通知方式、活动经费的支出、商业保险的购买、组织承办的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第一,该单位向员工发送活动通知的形式一般是由公司人事通过电子邮件(企业邮箱)的形式向员工发送,而涉案活动系由销售2部主管李总在会议上口头通知;第二,根据一般常理,公司组织的集体团建活动,活动经费应当由公司承担,但涉案活动经费由毅总个人承担,并非由单位承担;第三,涉案活动的参与人员的商业意外保险均是参与人员自行购买,而非公司统一购买,亦非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承办公司进行购买。
    综上,上述活动并未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带有较强的随意性,不符合单位组织活动的一般特性,应属于单位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自发参与的个体行为,阿荣受伤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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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