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定义及区别 |
释义 | 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的不同在于,劳动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受单位管理和法律保护;而劳务协议是确定劳务关系,适用于单位间、个人间或单位与个人间,双方平等,不受管理约束,按合同支付劳务报酬。劳动关系是确定的,劳务关系是不确定的。 法律分析 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的不同 1、劳动协议用来确定的是劳动关系,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工资的支付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单位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履行法律程序,劳动者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 2、劳务协议用来确定的是提供服务和劳务关系,以提供服务和劳务为目的,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单位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争议处理适用于民法和合同法,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它具备几个特点:一是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二是用人单位有规律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三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其主体不确定,即一方可以是用工单位,一方可以是劳务者或劳务提供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和个人之间。它也具备几个特点: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务者是平等关系,双方没有很管理权和被管理义务,劳务人员不适用于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二是用人单位按合同一次性或分阶段支付劳务报酬;三是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结语 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在性质和关系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劳动协议主要用于确定劳动关系,旨在将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内部成员,受其领导和管理,承担特定工种或职务。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单位承担风险责任,按月支付工资,并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需依法程序,劳动者受法律保护。而劳务协议用于确定提供服务和劳务关系,双方关系平等,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无需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劳务关系可随时解除,争议处理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性质和主体权利义务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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