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
释义 | 强制执行权的单位常见的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城管、质量技术监督。 城管部门可以在职权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话,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过程中也不是所有强行为都归属处罚行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城管部门依法有权直接实施,无需作出处罚决定,当然当事人不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这里的行政决定,可以是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还可以是其他方面的决定。城管执法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罚款的决定,最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是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的决定。对于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或称行政强制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各位阶的法律文件(上自法律下至规章)都有规定,甚至对同一行政决定作出了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比较混乱。《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将统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及时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极大地提高行政强制的执法水平。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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