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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承运人是否应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金
释义
    在一般的航空货运合同中,货主与收货人之间往往存在一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会约定标的物、价格、收货方式、价格及违约金等。当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输案涉标的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导致货物损失或者迟延到港。航空运输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又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航空运输纠纷律师
    对于上述问题,航空运输行业内有以下不同的解读:
    1、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航空货运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航空货运合同,承运人只需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不应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
    2、航空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买卖合同的存在,故应当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金也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其实这两种解读均有片面之辞,但也有可取之处。航空运输纠纷律师
    案例:
    在(2019)陕01民初717号泛亚班拿公司与格拉默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泛亚班拿公司与格拉默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泛亚班拿公司为格拉默公司从事货运代理服务,在单据传送、安排货物、订舱、报关等方面,双方主要提供来往邮件进行沟通及相互配合。后泛亚班拿公司延期交货导致损失。格拉默公司向泛亚班拿公司提出索赔,并暂停支付到期账款。泛亚班拿公司运输严重迟延,造成格拉默公司未能按约向陕重汽公司供货,陕重汽公司向泛亚班拿公司索赔351000元。泛亚班拿公司转而向格拉默公司索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
    格拉默公司向终端客户支付违约金应属协议约定的间接损失范畴范围内,故泛亚班拿公司关于违约金351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律师团队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签订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一方来承担,有违约金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航空货运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样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托运人在向收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后,依照其与承运人的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若托运人向收货人实际承担的违约金实际存在,可否向承运人主张全额?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另案中货物的交易复杂程度和存在附加值的大小承运人是不知情的,甚至是不可能知情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又约定了怎样的违约赔偿,承运人更加是不知情的,若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全额违约金,实难谓之公平。故仅能以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为依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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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