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搏模冲证明》正页。 二、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基歼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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