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是:若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则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若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则企业的性质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1、两者的性质不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组织;2、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法律后果是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后果是法人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合资企业吗 不是,投资主体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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