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份额怎么划分 |
释义 | 一、继承份额怎么划分 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的相关规定如下: 通过法定的方式继承遗产的,由法定继承人平等分割遗产,而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协商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要如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请求恢复继承权的人和被请求人是继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请求恢复继承权人不仅包括被侵害人,而且包括他的法定代理人,继承恢复请求权由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被侵害人是指在中的佥继承人,不是在该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算作被侵害人,没有请求恢复继承的权利。同时,这种恢复请求权是专属于被侵害人的,如果该被侵害人未主张这种权利,即不请求恢复继承,那么在该被侵害人死后,其继承人则不得继承这种恢复请求权。 关于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的问题,由于我国已明文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因此,胎儿的继承权一旦受到侵犯,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便有代为请求恢复继承的权利。胎儿的继承权被侵犯往往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当继承开始时,母亲已经有孕,但尚未发觉,或者处于不明的状态中,而在遗产分割以后才知道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有了胎儿,这时就产生了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问题。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由其母亲代为行使最为适宜。因为胎儿与母体尚未分割时,胎儿的父亲就是被继承人,这时胎儿最近的血亲只有母亲存在。因此,以母亲为法定代理人代替他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有利于维护胎儿的利益。 在我国,继承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主要有三个方法: 一是向继承权的侵害人提出,侵害人应当承认合法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并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 二是向侵害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面,通过调解解决; 三是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的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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