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等情形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抵押物抵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抵押物抵债不一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人利用暴力、威胁等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进行交易。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以抵押物抵债,但是在对方的暴力威胁下被迫答应,就构成强迫交易罪了,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