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一、对国家机关的什么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并不是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而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是可能发生转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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