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