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 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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