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温州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指的是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其中又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将提供劳务方所起诉的所有被告,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各被告向提供劳务者赔偿。 首先要明确提供的劳务是否成立。 一是区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前者适用过错责任,是雇主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按照过错分摊损失。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是雇主和受到伤害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但承担责任的前提依然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其次要明确归责原则 个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劳务关系适用的归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有观点认为,与个人劳务关系适用的归责原则无异,在非个人劳务关系中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提供劳务者的一般过错进行过失相抵,进而判定接受劳务方的责任比例。我们认为,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目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