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合理在于用人单位将该项内容约定在双方劳动合同中,以提前九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为由,过度减轻甚至免除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明显不符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期增加到九十天,加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维持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