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庭变更审判人员、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本案变更审判人员、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均没有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在开庭时才得知主办法官变更、合议庭成员情况,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等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