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和偷税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多次犯有前两种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