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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公司执意帮工受伤是否算工伤?
释义
    【案情】
    2012年5月6日下午1时许,乐平市某水泥公司甲车间职工徐某从朋友家吃过生日宴来到公司,公司乙车间正在进行机器维修,因未到上班时间徐某便主动要求帮助修理,乙车间职工发觉徐某喝了酒便婉言拒绝徐某的好意,但徐某执意要求帮忙,结果在维修时不慎从1米多高的修理平台上摔下,造成头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遭到公司的拒绝。徐某遂向乐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原告徐某诉称,我是下午上班前为公司维修机器时受伤,受伤地点在公司车间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请求被告关于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被告乐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徐某受伤时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原因”的要求,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维持本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三人某水泥公司陈述称,徐某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帮助乙车间修理机器导致发生事故伤害,与本职工作无关,且违反工作纪律酒后上岗从事维修工作,以致不慎从维修平台摔下受伤,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应认定工伤。故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帮助他车间修理机器导致发生事故伤害,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原因”,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受伤时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伤,且受伤前乙车间职工发觉徐某喝了酒便婉言拒绝徐某的好意,但徐某执意要求帮工,以致发生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徐某受伤的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应认定工伤。
    第三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徐某从事的虽非本职工作,但徐某是为公司利益着想,从事的是与公司相关的工作,且事故发生在公司内,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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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14: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