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与律师会见之外,还可以向监所或看守所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但是,在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并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监所或看守所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因为律师会见是属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让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建议,不属于正式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近亲属、律师,对在羁押期间或审判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认为损害了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与律师会见,保障其进行辩护。”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向本人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其他法律服务的,应当依法行使代理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期间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监所或看守所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