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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妨害公务(顶撞过程中)之辩护
释义
    一、【案情事实】略
    二、辩护人对被告人甲涉嫌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需说明的是本案最终以被告人甲的意见为准,仅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请求法院留有余地的判决被告人孙高步罪轻或无罪的一种辩护意见。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行为人如果并没有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处罚。
    2、划清本罪与人民群体提出的合理要求,或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可以不定为本罪。
    顶撞公安是由于被告人对公安依法宣布、决定、调解方案不理解、有意见,尤其是公安用手铐带被告人时,被告人情绪偏激、态度不够冷静、方法不当而形成的对公安的顶撞。在顶撞过程中常拌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的行为,对此也可不定为本罪。
    本案并没有妨害公安对他人的执行行为,而是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针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行为。由于被告人对法律、政策的误解,在公安对被告人要手铐等方法强制带走被告人时,被告人认为公安的行为对其具有较大伤害性,故采取了顶撞措施。
    对于公安人员受伤,因为没有进行伤情鉴定,故应当视为受伤情节极其轻微,没有达到暴力或类似于暴力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故应作治安处理较为妥当。
    被告人与被害人即两位公安办案人员只是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被告人为了摆脱两位公安的控制而实施的应急、防御行为,不能认为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妨害公务行为。
    3、这里辩护人需强调的是,本案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作为治安处理,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辩护,而是考虑到本案起因、经过等情节,甲的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三、对指控被告人甲有罪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通过事实可以发现本案受害人为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双沟派出所办案民警,该案讯问、询问系由江都双沟派出所、江都刑事大队承办,受害人与办案机关存在用工关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江都分局应当予以回避进行对甲案调查取证,否则该证据的客观公正性存在疑问。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当事方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作为江都公安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回避。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四、对于甲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甲系老年人,请求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医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即时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公安出警没有能耐心、充分地做好甲的思想工作,加上甲的妻子病情加重请求酌情从轻处理罚。被告人甲现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所在,故应当认定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甲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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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