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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复议听证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处罚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哪些条件
    被处罚有权申请举行听证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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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