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的妻子因病去世,三年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聊得很好,李某决定再婚。但是李某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女儿,李某觉得应当让女儿知道自己再婚的事情,就告诉了女儿,没想到却遭到女儿的反对。李某的女儿还扬言,如果李某再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李某没有办法,只能向女儿妥协。那么,子女能干涉父母再婚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李某再婚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完全是自愿的。李某的女儿不得以李某再婚就与之断绝父女关系为由,干涉李某再婚。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也随之消灭,另一方可以再次结婚,重新组成家庭。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或母再婚而发生变化,父或母再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父或母不能以再婚为由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样,子女也不能因父或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