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风险不同。前者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后者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2、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前者消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后者没有。3、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前者筹集的资金具有永久性,对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后者只拿到资金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