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属于民法通则,对食品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