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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释义
    姜某、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遗漏重要当事人。1.姜某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姜法定继承人为姜姜、姜。姜处分了本应当由自己子女继承的涉案房屋份额,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属合同待定。法院应当将三个子女都列为本案当事人,确认姜、姜是否对父亲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追认。一审法院准予姜玉梅撤销对姜玉银的诉讼,应予纠正。2.原判以姜孙子姜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判令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姜通过确认合同无效的方式主张继承权,其继承纠纷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姜生前处分自己的房产份额不应认定为无效。原判认定姜与其孙姜系恶意串通实属荒谬,原判认为房屋买卖行为损害了姜的利益缺乏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姜、李提交的判决书不属于新证据。姜一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与姜之间于2004年10月8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宜春里11号楼4单元421室和42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姜与燕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姜、姜、姜。姜姜之子。涉案房屋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燕淑琴2002年10月14日去世后,在其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姜与姜签订涉案两份合同,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诉讼中,法院询问姜,其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不参与诉讼。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问题。确认之诉,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判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姜、李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姜、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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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3: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