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36号),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养老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一、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 二、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三、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民每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每月170元;二人以上每月150元。 5、对于上述对象,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增发80元(不含配偶);红军(不含配偶);增发100元的遗属可以增发7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