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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用的手机号,可以继承吗?(系列之五)
释义
    #遗产继承#
    关于手机号继承,本团队律师在检索北京案件的同时,也检索到了其他省份的案例,现一并分享给大家,以期共同进步。
    被继承人谷某宇于2021年6月7日去世,郝某与谷某宇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0离婚,2016年3月14日复婚;谷某1、谷某2、李某系被继承人的儿子、父亲、母亲。
    谷某宇为131××××3333手机号码的实名认证机主,该号码于2005年12月13日入网,李某主张分得该号码并认为号码价值5万元,郝某与谷某1主张李某给付折价款并未认为该号码7.5万元,三方均不申请对手机号码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认为,因继承人未就联通131××××3333手机号码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亦不申请对该号码的价值进行评估,且该手机号码亦无法共有,故本案不予处理。
    如同房屋的分割一样,如果一方要房给另一方折价补偿款,则需要双方对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或进行评估,如果无法自行达成一致,又不申请评估或无法进行评估,则法院一般判按份共有。但手机号不一样,无法两人共用一个手机号。所以在各方当事人都不申请评估又无法就手机号价值自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该手机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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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