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居老人与保姆的忘年恋——子女可否认居住权吗 |
释义 | 独居老人与保姆的忘年恋——子女可否认居住权吗高若景律师 独居老人与保姆的忘年恋——子女可否认居住权吗 独居老人家中猝死 最近,看到这么一则新闻:家住云南一住户发现,自家楼上不断渗水下来,导致自家淹水。在多次到楼上敲门无人应答后,楼下住户报警求助。警察发现老人尸体冰凉躺在水泊,厨房水龙头还不断在流淌。经刑侦部门法医确认:该老人属于突发性死亡。 孤独正成为独居老人通病 孤独,正成为独居老人的通病。独居老人年轻时受了上山下乡、三餐不继的苦,中年时承受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在被榨干了所有剩余价值后,晚年时又要承受漫长而痛苦的孤独。 独居老人需求未被满足 独居老人有三大需求:一是情感上的空虚。儿女在外,配偶早逝,很多独居老人选择24小时打开电视,排解寂寞。二是生理上的需求。独居老人的性需求往往不被人关注,但确实存在。三是,生活不便的需求。很多独居老人有严重疾病,要用拐杖走路、通过开塞露解决如厕问题、通过药物避免猝死。条件差点的独居老人只能独身一人,条件好一点的独居老人会聘请保姆。 独居老人与保姆的事实婚姻 家住上海的吴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生前经历过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在第二次离婚后,老人与现任保姆邬女士存在长期同居关系。保姆对老人照护十分细心,甚至不避讳主动上手(不带手套)承担老人的开塞露的工作,亲手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给老人洗头、洗澡、洗屁股、洗脚,并在老人每晚睡觉前安排了“贴心的”卧室全身按摩服务。老人对保姆工作十分满意,并于2021年3月1日自书遗嘱:1.其名下房屋,保姆邬女士具有终身居住权和使用权。2.未经邬女士允许,上述产权住宅房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买卖。 子女不认可保姆居住权的发生 2021年5月18日,老人去世。保姆邬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居住权。其女儿辩称:1.遗嘱无效存在胁迫情形。2.保姆存在暴力对待老人行为。3.老人深陷保姆传销活动。4.保姆切断了老人与子女的联系。法院认为,吴姓老人遗嘱合法有效,其子女有义务为保姆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老人女儿虽辩称遗嘱系伪造,但无法否认吴姓老人以遗嘱方式为邬保姆设立居住权的真实意思表示。 孝道应是尊重,更是祝福 《论语·里仁》有对孝道的描述,“子曰:‘事父母几(jī)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侍奉父母,要委婉地劝说他们。见父母心里不愿听从,还是要恭恭敬敬,并不违抗父母。在现代生活中,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意志,不违背父母的想法。 居住权如何设立? 居住权为弱势群体在特定情形下设定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承担家庭保障的基本功能。居住权的客体为住宅,可以以两种方式设立:一是合同设立。二是遗嘱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合同成立生效时,居住权作为债权尚未设立。如房屋一旦转让,根据合同取得的居住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联系律师草拟合同及遗嘱,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伟大意义 居住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解决的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体现了家庭和谐理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理念。 除了设立居住权合同及遗嘱外,律师还可以起草离婚协议、商事合同等。律师参与遗嘱及婚姻家事协议草拟,有助于最大限度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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