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对加班工作人员,单位已安排补休的,不再发放加班补助。 (二)需长期性24小时不间断加班的,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三)需临时性加班的,加班4小时(含)以内的计半天,加班4小时以上的计1天。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在确保值班工作职责到位的情况下,每天安排不超过2个班次,每班次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150元/人·次。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