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森林“十不准”:
 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2、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
 3、不准在林区吸烟
 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6、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二、森林“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5、无人看守不烧。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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