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森林“十不准”: 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2、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 3、不准在林区吸烟 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6、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二、森林“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5、无人看守不烧。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