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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于哪一年实施
释义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早在2012年,陕西省就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企业和个人信息归集内容进行了规范。但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制定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对完善陕西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同时,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至被移出名单之日。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综上所述,同一领域多部立法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既是服务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实践的需要,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要求的需要,更是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需要。
    【法律依据】: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一)、县级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行政机关提供。
    (二)、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
    (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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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4: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