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 刑法 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 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 。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 故意杀人 、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依 刑法 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被判处 死刑 、 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 。 以上是对可以 剥夺政治权利 的解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