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
释义 | 提示义务 提示义务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事项予以提示,使得投保人注意到这些条款的存在,即一般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有三种:口头方式、书面方式、书面加口头的方式。由于口头履行义务证据保存难度较高,单纯的书面方式义务履行不恰当的风险较大,以书面加口头的方式来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是最科学合理的方式。即在订立合同签订前,由投保人自行阅读,对于和当事人利益关联重要的事项,由保险人通过口头方式主动解释与说明,对于投保人的询问进行详细回答,并保存义务履行过程的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仅需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其注意的义务,对于其他约定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必须均履行。 互联网渠道保险人如何履行义务? 互联网保险是相较于传统保险不同的一种营销模式,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行为模式与传统保险不同。一般来讲,保险人对于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变为“链接”或者“概括阅读”形式,即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自行点开保险合同自行阅读相应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互联网保险这种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保险人普遍将重心放在宣传的多样化上,而忽视保险人“提示+主动解释”这一义务,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对互联网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构成潜在威胁。为了减少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的阅读信息流于形式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人的回访工作和提供保单的形式也提出要求。总结而言,保险人作为提供保险合同的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减轻保险人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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