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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期限是怎样的
释义
    一、交通事故中什么时候需要做痕迹鉴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不一定需要做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期限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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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