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签订后交付产品不合格时的处理:若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若是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对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