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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事故申报流程
释义
    (一)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工伤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的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地点以及事故经过),加盖公章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备案,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为参保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待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每逢星期一下午到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拿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盖章,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其他手续。
    (二)未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没有异议的,职工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并在镇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伤残鉴定等。
    2、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有异议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受伤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劳动部门若受理该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以后,由劳动部门盖章去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以后,可由受伤职工选择去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或者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
    如职工或其近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
    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视为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
    (四)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近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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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