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止履行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的; 2、当事人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况; 3、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是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二、如何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的执行要件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的执行要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相负债。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有效性,其成立必须由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且两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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