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来了”系列——合同变更和转让(一) |
释义 |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债权转让的一种,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 本文将重点分享合同变更和转让相关问题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合同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即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变更后,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变更部分的内容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并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继续有效,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该条规定了在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为未变更。约定不明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变更约定本身不清楚,第二种是变更的证据被涂改导致效力出现问题。出现了上述情形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债权转让 一. 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债的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债的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是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本条明确的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主要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资质能力等的信赖而订立合同产生的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转让债权,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即可。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即相关法律对债权转让作了禁止性规定,则该类债权不得转让。 当债权人违反了双方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时,若第三人明知双方的约定而仍然受让了非金钱债权,则该转让行为无效,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即为善意第三人),则该转让行为有效;而对于金钱债权,因基于货币的高流通性及“占有与所有一致”的原理,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该转让行为均合法有效。 二.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债权可以转让的情况下,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因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必然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负担,因此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即对债务人生效,而不需要债务人同意。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了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另外,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该条规定了除非得到受让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 三. 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转让,依据“从随主”的规则,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转让,如担保物权。该规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冲突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此同样适用本规则,如不动产抵押权即使未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也取得该抵押权。另外,有一些债权的从权利是针对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故本条规定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四.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继承了原债权人的债权,在其享有权利的同时,该权利之上的瑕疵或者负担也会一并继承。故从债务人的角度,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1)法定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2)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抗辩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 五. 债权转让后的债务人抵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该条即是对抵销权的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债权人(即债权的受让人)主张抵销。 六.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务的履行费用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转让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由于债权转让是让与人作出的,因此该行为导致履行费用的增加,理应由让与人负担。但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费用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可以适用第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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