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来了”系列——违约责任(二) |
释义 | 本文将重点分享合同违约责任相关问题中关于瑕疵履行、违约损害赔偿、受领迟延、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一、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行为。瑕疵履行主要原因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其范围包括时间、数量、标的物、方法、地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于瑕疵履行的情形,其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根据第510条的规则确定的,受损害方作为选择主体,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将瑕疵履行扩张为“履行不符合约定”,但其对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又显过窄,如权利瑕疵时的救济并没有得到体现。 二、违约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本条即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是可以同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用的。根据合同完全赔偿原则,在违约方违约后继续履行义务或采取了补救措施后,若守约方仍有其他损失时,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财产的直接减少(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和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对于可得利益的范围限制,要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预见的内容,通说认为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而不需要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具体数额),判断标准一般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除非受害方可以举证证明违约方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除可预见性规则外,还应遵循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 三、受领迟延 根据《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受领包括事实上的受领和法律上的受领,本条规定的受领迟延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的法律要素,才会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受领迟延。1)有合法的债的关系存在。2)债的性质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义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力才能完成。如不作为债务不会发生受领迟延。3)债务已届履行期。故《民法典》第530条规定的提前履行及第511条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等情形,不构成受领迟延。4)债务人依合同约定提供了适当的给付。5)债权人受领拒绝。即对于债务人提供的适当给付,债权人拒绝受领,除客观上拒绝受领的表现外,还应当将债权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为构成要件,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受领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本条规定了两个后果,即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以及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增加的费用一般包括保管费、运输费、提存费、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同时,债务人对标的物应当妥善保管,避免损失不必要地扩大,否则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债权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本条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属于广义的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三种类型。而不可抗力的适用,要遵循如下两点适用规则:1)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债务人需履行通知义务及提供证据证明。满足上述规则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违约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情形: (一)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 (二)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三)法律规定的不能免责的其他情形。例如《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也不可免责的情形。 实践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类型: 1)不真正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一致。 2)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即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超出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3)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形下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均不能免除责任。 4)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即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事由限减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不可抗力条款的审查规则: 1)对于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完全一致的,即不真正不可抗力条款,不以合同条款论,而应产生法定效果。 2)对于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超出法定范围不可抗力部分的,才作为合同条款,其法律效果遵循法律关于合同条款的控制。即需要审查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54条、497条、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3)对于限缩型和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其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认为,不可抗力规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适用,因此该两种类型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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