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形式 |
释义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形式。抗辩权是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是专门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担保,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无权强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理由: 1、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看,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只有延期对抗请求权的功能,其作用在于延期履行债务,而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属于请求权的内容,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直接对立的,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无权向对方提出提供担保的请求。 2、提供担保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理论上一般认为,“盖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非为其义务,乃为一时对于抗辩之再抗辩之运用也①”。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其法律后果为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债务,等待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和恢复履行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债务一方应该继续履行。从法律规定来看,提供担保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的抗辩权的抗辩,并非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既然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一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强行进行干预,责令其提供担保。 3、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为其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性质为意定担保。意定担保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是强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设立担保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 二、三大抗辩权的联系包括哪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三、债权转让有哪些抗辩权 债权的抗辩权是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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