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介绍: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xx,2002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办理结果: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xx与被告陈xx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