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审判中,被控涉毒犯罪但是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属于误服毒品。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或者无罪辩护等方式进行辩护。但是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仅凭个人说明不足以排除其犯罪的可能性,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误服毒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被告人声称不知情的,应当由被告人举证,如果仅凭个人说明不能排除其犯罪的可能性,不能认定其不知情。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六)》第十七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情节轻重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总之,被控涉毒犯罪但是自己并不知情的被告人应当在审判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辩护,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